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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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祥捷专用机械有限公司 成都潮蓉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潮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祥捷专用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72176.15元及违约金48769.65元; 二、成都潮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祥捷专用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如成都潮蓉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0元,减半收取为5105元,由成都潮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