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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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绵竹市正兴酒业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二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省绵竹市正兴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二分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6月3日的仓储保管费用1100000元,以及以110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6月4日起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四川省绵竹市正兴酒业有限公司向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二分公司支付从2019年6月4日起直至解除仓储保管合同关系为止按每年20万元计算的仓储保管费用; 三、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二分公司对四川省绵竹市正兴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存放于绵竹市罐内的原酒享有留置权,并就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鉴定费用10600元,由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 五、驳回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二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为7350元,由四川省绵竹市正兴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