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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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恒大新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件一份; 二、被告成都恒大新东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415.2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本诉请求; 四、驳回被告成都恒大新东城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89元,减半收取计294.5元,由原告***、***承担197.5元,由被告成都恒大新东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9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86元(已减半),由被告成都恒大新东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