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贷款本金41357.1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尚欠的贷款本金41357.14元为基数自首次逾期之日2019年7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50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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