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武侯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辖终3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武侯瑞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莉,董事长。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732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管辖协议合法有效,应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合同载明的乙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成都市武侯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郑慧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