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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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宏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 东营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宏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营区支行借款本金19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计算方式:以1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按照年息4.35%计算;罚息: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息6.525%计算;复利: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按照年息4.35%,以上一期实际未偿还利息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息6.525%,以上一期实际未偿还利息计算)。 二、被告东营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土地及厂房(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营区字:**权证东营区字第××号、14××**路26号7幢、10幢,面积:33682.89平方米;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东开国用2013第:东开国用2013第**26号,面积:57593.4平方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偿还以上款项;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东营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东营宏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800元,减半收取67900元,由被告东营宏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东营国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