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江市路达物流有限公司
泗洪县第三航运公司
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东方海运有限公司
南京鸿润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东瀚航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上海东瀚航运有限公司给付镇江市路达物流有限公司赔偿金1066329.01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该款在武汉海事法院(2015)武海法商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南京鸿润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镇江市路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货物损失1066329.01元及利息中扣减;

二、驳回南京鸿润船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镇江市路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34元,由南京鸿润船务有限公司负担1937元,上海东瀚航运有限公司负担143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6
发布日期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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