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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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博云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广通金融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 沧州市宏丰家电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新动力商贸有限公司 沧州市新港湾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沧州市宏丰家电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647859.73元,并继续给付自2018年7月7日起的利息(按每天7.83%*360天*150%的标准计算至执行完毕止); 二、被告沧州市宏丰家电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剩余抵押物品仓储费用(自2018年5月10日计算至原告实现债权之日止,按每月1000元计算)及搬运费用1000元; 三、被告沧州市宏丰家电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律师代理费30万元; 四、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河路支行对剩余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沧州市博云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广通金融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动力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被告四川广通金融仓储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83元,由被告沧州市宏丰家电商贸有限公司、沧州市博云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广通金融仓储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新动力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3402元,由被告四川广通金融仓储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