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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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能达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对被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4543504.97元、利息2086678.92元,合计6630183.89元的债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543504.97元、利息2086678.92元,并自2015年12月15日起按本金4543504.97元、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800元,由原告***负担200704元,被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共同负担40096元;鉴定费80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