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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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5819.20元,被告青岛捷顺达吊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款项应付至账户:62×××52,开户行:中国××支行,收款人:***) 二、被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4972元;(上述款项应付至账户:62×××52,开户行:中国××支行,收款人:***)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39元,减半收取4370元,由被告***负担1563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1380元,由原告负担14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