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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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秋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10月9日的信用卡欠款结欠本金83901.19元、利息17436.79元及欠款本金83901.19元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支付律师费损失8201元。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2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负担65元、***负担1227元(该款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预付,如***未自愿履行,本院不退,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