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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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6321号 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DEUB3P。 负责人:戚义彬,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银行员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保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被告东营市东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锋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玉琪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