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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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实意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镇海昱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21民初1689号之一 原告:宁波实意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红光,执行董事。 被告:宁波镇海昱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孟凡昌,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实意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镇海昱海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宁波实意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公告费。 本案按宁波实意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顾一民 人民陪审员朱伯庭 人民陪审员张雪娟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任欢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