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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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康森秸秆制品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 东营市丰泰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鹤园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鹤园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借款利息431264.02元(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17年12月18日,按年利率5.22%计算;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19年11月21日止,按年利率6.786%计算)及以431264.0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78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东营市康森秸秆制品有限公司、东营市丰泰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9元,减半收取3885元,由被告被告山东鹤园食品有限公司、***、***、东营市康森秸秆制品有限公司、东营市丰泰食品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