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营隆翔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隆翔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525721元; 二、被告东营隆翔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欠付工程款利息(计算方式:以525721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5.06元,减半收取6227.53元,由被告东营隆翔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17.15元,由原告***负担1910.38元。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