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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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西安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终1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改名,男,1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终1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英,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勇。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涛,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锦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安丽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1民初49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发现有刑事犯罪嫌疑,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0元,原告已预交,退付原告。宣判后,***不服,上诉于本院称,上诉人是和***之间签订借款合同,丽源公司只使用了其中一部分,并非和丽源公司之间成立借款关系,且公安机关至今并未以被上诉人涉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立案。故本案不应裁定驳回起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审理。***答辩称,借款属实,但金额并非上诉人诉讼请求所述的金额。丽源公司答辩称,因公司账户被查封,借用***名义借款,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答辩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经向一审法院了解,其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有刑事犯罪嫌疑,拟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故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如移送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认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上诉人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 运 军审 判 员 张 海 荣审 判 员 季 立 耘二○二○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诗 萌1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