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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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民终4179号上诉人(原 |
| 案号 |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民终4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嘉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田盛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艳艳,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瑶,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告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天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昂,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易屏,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三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李文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西安嘉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天博电子有限公司、陕西三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8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嘉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嘉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嘉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6523元,减半收取28261.5元,由上诉人西安嘉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居 文审 判 员 周 向 红审 判 员 张 熠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 晓 睿书 记 员 王 超 帅1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