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四方瑞恒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安阳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顺成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安阳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4048.68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699.1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负担333元,被告安阳东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元,被告***负担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