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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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8民初9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8民初9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86887.3元,商丘市畅达货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67元,减半收取计2783元,由原告承担80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承担1113元,由***、商丘市畅达货运有限公司承担8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上诉人负担1701元,由***、商丘市畅达货运有限公司承担5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