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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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驻马店市清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驻马店市清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17640元。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清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