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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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裕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7607.11元及暂计至2019年5月9日的滞纳金4379.33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实际承担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9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应收案件受理费135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原告浙江裕沣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3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