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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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龙门县支行 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欠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元及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47660元,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清偿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收50%计付,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