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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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能源集团广东煤业科技有限公司 乐昌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昌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绿地能源集团广东煤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11762.6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1762.69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9.82元,由原告***负担6614.92元,由被告绿地能源集团广东煤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8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