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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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一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赤峰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贵州开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五贵州开磷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六贵州开磷集团矿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六被告共同向原告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23057XXXX***9822609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3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57元,由六被告共同承担。鉴于案件受理费原告江苏新宏大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故六被告将应共同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7757元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