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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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 湖北恒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翁源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9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翁源县人民法院(2019)粤0229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湖北恒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赔偿***15762.91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三项判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30.12元,由***负担2098.0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负担1407.2元,湖北恒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4.9元。***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932.1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还。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407.2元,湖北恒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一审案件受理费524.9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969.5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