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光明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光明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财产综合险保险金630655.9元及利息损失(以630655.9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光明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评估费用88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光明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53元(原告中山光明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光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4667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888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原告中山光明化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15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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