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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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久扬电器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赔偿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赔偿2900元及利息(利息以2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30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