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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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烟台华泰制鞋有限公司 烟台双一制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烟台双一制鞋有限责任公司对(2010)芝民劳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确定由烟台华泰制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07年7月至2009年3月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7376.8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972.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304.25元,合计131653.2元承担连带责任,限被告烟台双一制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3元,由被告烟台双一制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