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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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 烟台创为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烟台创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13975元; 二、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烟台创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795.87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8日,自2019年10月29日起,以1139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4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68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