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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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误工费12675.9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65495.78元(其中18000元支付被告***); 三、被告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被告长春经开国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