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辽宁中源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嘉荫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大石桥市运杰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修理费用1401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1550.00元,车损鉴定评估费5500.00元,合计705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负担;停运评估费300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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