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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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华之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的车辆维修费12265.00元、拖车费500.00元、拆解费500.00元,以上共计13265.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00元(已给付);由被告***赔偿1126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70.00元,保全担保费500.00元,由被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