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州市金日印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日印染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房租42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的房屋租金36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2019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6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常州市金日印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