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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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安运机电有限公司 常州沃斯隆机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常州沃斯隆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安运机电有限公司货款206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以20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常州沃斯隆机电有限公司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南京安运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1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原告南京安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被告常州沃斯隆机电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