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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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德浴城有限公司 常州市怡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常州市怡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就怡康机电广场G3号楼501室房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搬离关河中路65号G3号楼501号房屋。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常州市怡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7年4月5日结欠租金639853元及违约金100000元。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常州市怡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0月8日的租金81391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五、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常州市怡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判决之日止的房屋实际占有使用费105000元。 六、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常州市怡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本判决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以年租金369000元为标准计算)。 七、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常州市怡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1968元。 八、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常州市怡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2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80元,由被告***负担15000元,原告常州市怡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6-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