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唐山市庞大众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9400元。

(理赔款可直接汇入本院账户,汇款时要注明案号及承办法官姓名。户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宝坻中心支行;账号:90×××3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该2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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