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市和维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安通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0404执异17号

异议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学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力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沈阳市和维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借款,由于资金紧张不能按期偿还,于2015年1月31日将旺力地产的商品房旺力城A3-7号楼1层1号房、A3-7号楼2层13号房抵偿给***并重新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旺力地产开发建设的旺力城一期A3地块商业单位处于未交工状态,未竣工验收。至今无法办理产权。以上两处房产于2017年7月、2018年7月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预查封和查封,由于上述房产抵债在先且为建筑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相关之规定,现申请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解封预查封和查封,请予以准许。

本院查明,2013年8月16日,和维新公司因资金紧张向***借款120万元。2014年12月2日,旺力地产、辽宁安通建设有限公司、和维新公司就旺力城项目支付工程款问题签订了一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该协议约定由旺力地产提供包括旺力城A3-7号楼1层1号房、A3-7号楼2层13号房在内的7套房屋抵做辽宁安通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和维新公司的钢材供货材料款。2015年1月31日,因和维新公司不能偿还异议人的借款,遂将旺力地产抵给其的旺力城A3-7号楼1层1号房、A3-7号楼2层13号房抵偿给异议人***并由旺力地产和异议人***重新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该地块工程处于未交工状态,无法办理产权。2018年7月19日,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旺力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依法查封了登记在旺力地产名下(含案涉房屋)的21套房产,因此,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中异议人***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于被执行人旺力地产签订并实施了《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房屋登记非因异议人自身原因。异议人对该房屋查封提出异议,符合上述相关规定,其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沈阳旺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旺力城A3-7号楼1层1号房、A3-7号楼2层13号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罗华审判  员张耀光

审判员 武强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霍     万     闯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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