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 潍坊市脑科医院 山东省电力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因张永进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损失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潍坊供电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