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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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宏顺城乡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 南昌市鼎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山市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庐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2862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用2520元; 三、被告***与被告南昌市鼎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99元; 四、被告***与被告庐山市宏顺城乡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鉴定费300元; 五、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庐山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用1594元;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承担3元,由被告***承担50元,被告***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