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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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阳市鑫垚商贸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张衡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中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二、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中第一、三项; 三、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上诉人南阳市鑫垚商贸有限公司向上诉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张衡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494710.11元,并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支付自2018年1月7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494710.11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支付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罚息; 四、被上诉人***、***、***、***、***、***对上述一、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6425元,由被上诉人南阳市鑫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