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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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淄博元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自2018年7月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计算);(二)淄博元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49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就本案欠款在***、淄博元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淄博元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淄博元泰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