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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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金福仁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民支行 海南惠丰钱生钱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厦门金福仁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海南惠丰钱生钱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年费2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2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厦门金福仁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