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鑫辉源汽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4民终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负责人:施培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以上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发,与被上诉人是亲属关系,是被上诉人***的丈夫。

原审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审被告:江西瑞州汽运集团鑫辉源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独城镇。

法定代表人:周建宝,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负责人:王新勇,该支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瑞州汽运集团鑫辉源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19)粤1423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定于2020年5月12日公开审理此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8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预交),减半收取计194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洪远

审判员罗锡芳

审判员孔宁清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黄可

书记员幸静容

裁判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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