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揭阳市庆展不锈钢有限公司
宝鸡市鸿信达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宝鸡市鸿信达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揭阳市庆展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2776.46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2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20元,由被告宝鸡市鸿信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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