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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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铸力铸材科技有限公司 桂林鸿盛铸造有限公司 桂林景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403民初133号 原告:广东省铸力铸材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树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汉秋,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袖,公司职员。 被告:桂林景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秦某1。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2************911,住***。 第三人:桂林鸿盛铸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铸力铸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景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桂林鸿盛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省铸力铸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广东省铸力铸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董凯 人民陪审员陈秋玲 人民陪审员李小平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梁雅婷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