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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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宜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在陕JXXXXX号小型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病历复印费共计42901.25元; 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在陕JXXXXX号小型轿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5060.75元; 三、鉴定费176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3元,减半收取计901.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