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平博信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平市国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2096221.9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28日),共计10656050.48元。此后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月利率9.788‰,自2019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四平博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平市国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377.33元,由被告四平市国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平博信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