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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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顺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许对位于××区土地使用权人为白城市顺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土地的执行;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系位于××区土地使用权人为白城市顺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土地的抵押权人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17,945元,由***、***、***、白城市顺发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