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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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鸿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湘西自治州三春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张家界天禾园林有限公司 湖南省文化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张家界鸿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文化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35908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03590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4月27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家界天禾园林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三春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家界鸿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5035908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张家界天禾园林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三春庄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家界鸿泰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湖南省文化旅游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778元,减半收取403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90389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