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啄木鸟羊绒服饰有限公司
山东易鑫源食品有限公司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
山东启航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启航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借款本金199万元及利息、罚息(以199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按月利率6‰计算利息;以199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4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7.8‰计算罚息)。

二、被告山东啄木鸟羊绒服饰有限公司、山东易鑫源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啄木鸟羊绒服饰有限公司、山东易鑫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10元,由被告山东启航电器有限公司、山东啄木鸟羊绒服饰有限公司、山东易鑫源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7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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